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以下简称为“基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教资〔2005〕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国家划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资项目、贷款建设项目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三条学校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定学校的基建投资计划、基建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考核基建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为“计财处”)是基建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开设基建财务专用账户,按基建项目实行单独核算;按基建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基建资金的支出,落实筹措基建资金;按规定参与审核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分析基建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会签相关经济合同,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及时报送各类基建财务报表,按规定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基建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登记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
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处(以下简称为“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基建财务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用款计划;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对工程决算进行初审,按合同约定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对建设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学校审计处是学校基建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责任是: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预算,审核基建资金的来源;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三章 立项与投资计划
第七条学校的基建项目要按照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不得突破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三个主要控制指标 ( 总投资、建设规模、占地面积 ) ,如确需突破,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分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基建项目预算三个层次确定:
1.投资估算。投资估算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是审批立项的必要指标。
2.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随初步设计提出,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建设年限内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主要指标,是可行性研究的继续和具体化,学校根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资金筹措的可能性,科学合理地做出决策。
3.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预算依据施工图设计内容和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各种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费用的技术文件,编制建设项目预算须留有余地。
第九条建设项目预算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用、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他各种费用等。
1.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岩土工程勘查费、文物勘探费、工程设计费、城市建设费等。
2.征地费是指建设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凡使用原有土地或征地项目另行核算的,不再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3.建安工程费是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以及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4.设备购置费是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5.其他各种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他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审计费、各种观测、检测费等。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条基建项目资金主要来源是财政拨款、自筹和银行贷款。要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按进度及时到位,按项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置换、截留。有多项投资来源的基建项目,要坚持各项配套资金同步到位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时,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的实际偿还能力确定适度贷款额度,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贷款额度不得超出预期偿还能力,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计划和措施。要建立贷款项目管理责任制和贷款风险预警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学校按新机制引入社会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时,要充分论证,对产权归属、各方权责、经营管理方式、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功能要求等要有明确约定,对合同要进行公证。凡带有经营性质的校内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和建成后,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资。
第五章 基建工程价款结算与造价控制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1.工程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2.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结算要按合同约定办理,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
3.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依据合同约定总价款(不含预留金)按比例支付,竣工后清算。预付款项要按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同期结算抵扣。竣工验收前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75%,竣工验收后付至85%。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变更增加部分原则上不计入预付工程款基数,决算审计后按工程决算总造价付至95%。
建设工程进度款拨付,须经施工企业申请、监理审查、现场代表确认,交由基建处长和计财处处长审核,提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金额的5%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按合同约定结算。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科学有效的进行造价控制。
1.基建工程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论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误差不得大于10%;超过10%的,要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2.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后,要根据初步设计所附设备清单(类型、数量),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采购,做好设备进货准备,同时为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大型专用设备和特殊材料要预先安排,供需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减少安装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3.施工图设计深度要达到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避免因设计深度不够造成各工种之间相互矛盾,各工序前后矛盾,减少工程变更和施工企业索赔等问题。
4.要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严禁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建设标准。
5.因工程变更、市场变化等因素引起工程造价突破建设项目预算的,基建处要及时上报学校。超预算数额较大的,学校在调整预算前,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章 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核与审批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建安工程竣工决算,在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进行。有甩尾工程的,其甩尾工程量超过该工程总量5%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第十六条建安工程竣工决算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资料以及索赔事项进行,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初审,委托具有独立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学校基建处和计财处编制,与建安工程决算一并送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基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说明书包括工程项目概况、规模和概 ( 预 ) 算变动情况、投资构成、年度计划安排及资金分年到位情况,债权债务清偿、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竣工财务决算表的格式、种类和编报要求,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决算审核执行财政部《会计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预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审核机构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和对变更增减情况及造价控制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竣工决算审批分类进行。含有财政性资金投入(包括国债资金和国贷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决算按财政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批;学校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其竣工决算由学校进行审批;其他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审批,按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审批均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发生报废工程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报废工程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学校发生单项工程报废,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的单项工程净损失经学校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记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财产关系划转,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