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省属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管理机制,调动各院校办学的积极性,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陕西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管理机制,调动各学校办学积极性,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在“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中设立省级高等教育“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省属院校教学、科研、实验室以及重点学科建设的奖励和补助。
第三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原则
(一) 科学规范,公开透明;
(二) 奖励为主,补助为辅;
(三) 因素分配,项目管理;
(四) 绩效预算,提高效益。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分配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方法采用因素标准分配法,根据各类指标系数计算各院校的综合得分,再按各院校综合得分计算确定各院校应获得的奖励资金数额。计算公式为:
各院校奖励资金额=各因素应占有资金总额之和=(资金总额×某项因素所占资金总额比例×某院校该因素/全部该因素总额)之和。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因素指标共为三类十二项指标,总系数100%。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教育学术水平,指标系数30%。
1、学校重点学科数占省属院校重点学科总数的比重,指标系数8%。主要考核学校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国家级重点学科与省级重点学科数的折算关系为2∶1。
2、学校名牌专业数占省属院校名牌专业总数的比重,指标系数5%。主要考核学校优秀专业的建设情况。
3、学校博士、硕士授权点数占省属院校博士、硕士授权点总数的比重,指标系数8%。主要考核学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发展情况。博士授权点数与硕士授权点数的折算关系为1∶1。
4、独立办学的高职院校优秀试点专业数占省属高职院校优秀试点专业数的比重,指标系数9%。主要考核高职院校优秀试点专业的建设情况。
(二)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指标系数40%。
5、学校生师比与省属院校生师比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主要考核学校生师比的合理状况。
6、学校教师人均科研经费与省属院校教师人均科研经费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主要考核学校开展科研和科研经费的到位情况。
7、学校本专科学生年生均教学经费支出额与省属院校年生均教学经费支出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10%。主要考核学校对本专科学生教学经费的投入情况。
8、学校经费收支比率与省属院校经费收支比率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5%。主要考核学校的收支平衡情况。
9、学校资产负债率与省属院校资产负债率平均值的比值,指标系数5%。主要考核学校的资产与负债情况。
(三)社会效益和综合管理水平,指标系数30%。
10、学校支持地方培养人才指标,指标系数8%。主要考核高校对地方人才培养情况。
11、学校毕业生就业率指标,指标系数8%。主要考核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12、综合管理水平,指标系数14%。主要考核学校专业调整、综合管理以及工作配合情况。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管理
(一)“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申报
省财政厅、教育厅在每年上半年提出本年度“以奖代补”资金的预分方案,并下达各院校资金项目申报控制数。各院校根据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目标,在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资金项目申报控制数范围内,按照轻重缓急和择优原则,论证和落实项目,按要求编报《陕西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表式见附表1),并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申报“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预算。
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审批
省教育厅对各院校报送的项目预算按照综合平衡、突出重点、保证一般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评估后,编制《陕西省属院校“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汇总表》(表式见附表2),并送省财政厅复核。
(三)“以奖代补”资金预算下达
省财政厅对省教育厅报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后,正式下达“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
第六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学校人员支出、修缮支出和基建支出以及非教学科研活动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院校必须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以奖代补” 资金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预算执行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院校特指行政关系隶属省教育厅管理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及中等专业学校。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