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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2016-05-25 09:32(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好学院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代表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小组审查立案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合乎规范要求的意见、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组成人员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党政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资格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提案办理不认真的,校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督促承办单位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四)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落实情况等项工作。

(五)不定期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小组全体会议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必须举行,分别进行提案审查和研究对提案执行情况的意见,准备向代表大会报告的文件。

第七条 提案工作小组与学校工会合署办公,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同进行落实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注重提案质量,提案应注重科学性和可行性,实事求是,反映学校大事。

第九条 提案须有代表1人作为提案人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二人)附议,填写提案表,并经附议人签字后方可作为有效提案。提案也可以各代表团、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名义提出,由团长或各专门工作小组审查后作为有效提案提出。

第十条 提案内容要求:

(一)凡属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可作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基建、后勤、校办产及其他行政方面的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构建和谐校园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涉及本校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提案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代表性: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本院教职工意见,实事求是反映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该提案的落实将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大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

2.全局性: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提案具全局性和远瞻性,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反对本位主义和小团体主义。

3.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简明扼要,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切实可行,具有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4.规范性:提案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案提交合乎规定程序。

(三)下列内容不应该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

2.属于学术研讨的;

3.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程序的。

4.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此类问题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5.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第十一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一案一表,每表一式二份。内容要切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文字表达应简练、准确;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小组统一印发或按规定的电子文本下载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码予以补充说明。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的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本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三)字迹工整,符合规范,有条件的要求附送电子文本。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十二条 提案时间

(一)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提案,次年召开教代会前必须答复提案。

(二)提案工作小组以书面形式发布提案征集的启动和截止期限。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的一个月之前,征集的截止时间一般在教代会召开的一个星期,以便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与审查提案。

(三)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影响较大的热点问题,可以请教代会主席团组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提出议案。

第四章 审核与立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初审

(一)收到代表提案后各代表团依据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提案进行审查,然后交校工会办公室,提案工作小组进行分类后进行审查,提出审查落实意见。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依据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提案进行审查,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学院有条件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列为正式提案。

(二)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

(三)对不符合提案要求的提案,作为不予受理的来函,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五章 提案处理、督促与答复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工作应当有学院行政领导分管,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归口办理的原则,提案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校长办公室负责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小组确定牵头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对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提案应由学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研究代表提案,指定领导分管,并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保证提案处理的质量。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应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而且应当向提案工作小组说明原因和拟办日期。

第十七条 提案答复要做到件件有书面复文,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提案复文要一事二份,一份报校工会,一份回复提案人。

第十八条 对提案复文的要求是: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说明。

(二)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解决的时间等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组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作好催办督办和答复工作。

(二)提案工作组和工会应及时征求提案人意见。

(三)提案人对提案答复的意见也可直接反映给提案工作小组和院工会。

(四)提案工作组综合提案处理的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处理情况。

第六章 提案奖励

第二十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提案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提案工作组根据提案情况定期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

(二)对学校发展建设及有关工作的促进较大;

(三)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得到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落实工作小组的肯定。

第二十二条 “先进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委、不敷衍。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落实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落实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

(四)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椐,实事求是,提案人感到满意。

(五)通过承办提案,促进本单位工作 ,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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