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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
2018-05-28 20:56化学化工学院(点击:)

(2016年第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为充分发挥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推进化学化工学院的科学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化学化工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本二级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水平;要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题作用,促进学院发展。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参照《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的人数要求、入选标准、产生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院领导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安康学院章程》和《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安康学院章程》和《安康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学院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受学院指派,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及考核。

(五)执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按照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对本院教师及其他技术职称评定的学术要求进行初审。

(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术评价、争议处理及学术道德规范进行院级评判。

(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成立院级专门委员会或者学术分委员会。

(九)学院行政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八条 由于学院要求需要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及校外单位要求推荐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学校及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需要学院推荐或者初评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二级学院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重大项目的经费使用的论证。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论证。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了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给予说明、重新协商研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建议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响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三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特殊情况,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或者邀请校纪委、学院纪检组监督。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根据议题需要,允许学院系主任、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或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统一,可召集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学院的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全体会议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给予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若有变动,需提交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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