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安康学院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中段安康学院江北校区内
第三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科技园开发和管理;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咨询、转让;科技信息交流;计算机软件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服务培训、互联网服务。
众创空间和企业孵化器建设及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技术及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咨询、技术转让、代理记账服务(凭有效代理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表。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持股比例 |
安康学院 |
300万元 |
货币 |
2032年10月1日前 |
100% |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规定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命和更换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组织公司清算,公司终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财产;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责任;
(四)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出资。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股东行使上述职权、义务的规定
(一)股东行使上述职权、义务,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相应的决定上签章;
(二)股东行使职权、义务,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涉及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将由股东签章的决定原件报公司登记机关存档,不涉及到公司注册事项变更的,将由股东签章的决定原件于公司备案。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人,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也可由股东重新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职责、义务和权利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由股东委派 。经理、副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也可由股东重新委派。
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六)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七)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经理协调组织好有关部门为科技园运营提供良好的保障服务,解决科技园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大学科技园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接待院校、企业来访和省内外的招商引资工作;
(四)落实国家、省、市、区鼓励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企业工商登记、人才培训、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提供给咨询和服务;
(五)执行董事、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以连任,也可由股东重新委派。公司监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合同;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自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终止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职工工资;
(三)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向股东上缴剩余财产。
第二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安康学院
日期: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