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先进典型,凝聚榜样力量,充分发挥我校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人才。学校决定在2023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我校2023届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我校2023届应届毕业生。
2.评选比例:严格按照《安康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发〔2016〕166号)文件执行,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得超过全院总人数的15%。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尊重社会公序良俗,遵守网络道德,不传播不当言论。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奉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服务活动,师生反映良好。
4.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学习勤奋,恪守学术道德,学业成绩优秀。
5.获得以下奖励或以下经历直接授予“安康学院优秀毕业生称号”不占用学院名额比例(上报中要给予说明)。在校期间有过参军入伍经历;参加国家“西部计划”志愿活动、赴新疆、西藏等基层单位就业并被录用;考取“双一流”大学研究生并被录取。
三、注意事项及资料上报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安康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校发〔2016〕166)文件。对在校期间受到党纪、校纪处分,或因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考试作弊等行为要一票否决。
2.各二级学院要按照评选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评选结果要在本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3.各二级学院不得突破评选指标名额,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要通过评优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风、校风建设,进一步带动我校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4.请各二级学院于5月11前将评选结果(含汇总表)和“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均为一式一份)、拟评选学生的支撑材料,按照一生一档的方式报学工部审核。“评选结果”及请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5.学生工作部审查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证书、表彰。
附件:安康学院优秀毕业生审批表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