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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3/31 09:48 作者:xsc 来源: 点击:

安康学院学字【200832

为加强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领导,促进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根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1)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

第二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的专门管理机构,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的审核和批准。

第三章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是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部门开展助教、助研、助管的三 助活动及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的有关研究和后勤服务方面工作。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七条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一般每学期初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填写《安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临时)申请表》,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用人要求,提供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协议中可以规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对不能胜任该任务的学生予以辞退,并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书面辞退建议书。辞退理由成立的,由学生资助中心另行安排他人顶岗。

第四章勤工助学学生的确定及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成绩良好、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个人生活简朴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自愿参加。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请,填写《安康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勤工助学学生,建立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库,根据各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岗位进行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要每月向学生资助中心报送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变更情况,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勤工助学信息库的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勤工助学采用组织安排与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优先录用特困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专长的经济困难学生参加。

第五章 学生勤工助学的资金和酬金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资金原则上由学院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开支。有条件的单位可积极对这项工作给予财力支持。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在每学年开学初统计、核实各系(分院)、各部门勤工助学上岗人数,每生每月按30个工时计,酬金在200元左右。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临时岗位酬金按每小时不超过8元标准发放。具体酬金由用工单位按照标准结合劳动强度和复杂程度确定,并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学生在用岗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

第二十条 学院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所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报酬时,要充分体现按劳取酬和资助困难学生的原则,不得随意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也不得虚报或多报劳动量,超值发放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工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认真考核,并于每月月底前填好考勤表交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会签后,由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造表,经领导签字后报学院计财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六章 学生勤工助学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未在学生处建立学生勤工助学信息库的学生和未经学生处审核同意的学生概不能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 凡在勤工助学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其在院期间的勤工助学资格。

(一)受到学院处分;

(二)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现象;

(三)抽烟、喝酒;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被用人单位辞退;

(五)其他违纪现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周一至周五,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周六、周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寒暑假期间劳动不得超过8小时。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商管理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校容管理,不能影响自身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提倡学生个人学习期间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如确 实需要,需经系(分院)同意,否则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者,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对违纪违约者,要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校外勤工助学。若有校外联系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中心受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流程:

用工院系及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学生处审核备案

学生申请办理勤工助学流程:

学生个人申请——院系审核——录入勤工助学信息库——学生处审批并推荐——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上岗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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