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贷〔2010〕3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2009年,我省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了改革,规定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直接认定。这一办法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使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人数及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对缓解高校财务压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提高高校办学效益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一些高校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着简化认定程序、放宽认定范围和条件、疏于监督管理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
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是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惠及贫困学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一定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态度要明确,措施要得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认定条件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指导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提高认定工作质量。
二、严格程序,把握标准,综合考虑,公开公平地认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
(一)要坚持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认定办法,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和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原则进行,不得减少或简化程序。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要以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为基本依据,参照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情况(节俭状况),不得仅凭是否有困难证明认定学生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享受贷款。学生提供困难证明时,学校要以适当方式要求学生做出诚信承诺,确保证明材料内容真实。
(三)由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因高消费、购买奢侈品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办理贷款。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等有关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和院(系)应对再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贷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三、严肃认定工作纪律
(一)各高校如发现学生在贷款资格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要取消贷款资格,并及时通知学生生源地资助管理中心停止办理贷款。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并监督认定工作,对于认定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的,一经发现,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本校教职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或以收取学生财物为条件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认定工作监督检查
(一)省教育厅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029—87338656、87338657)接受学生、家长及教职员工咨询及投诉,并在“陕西省教育信息网”(www.snedu.gov.cn)上公示有关信息。
(二)各高校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期间,也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及
时处理
老师及学生咨询、投诉。
(三)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资助工作专职人员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资格认定期间,要深入到各院校、班级检查指导认定、评审工作。
五、时间安排
从
2010
年
4
月
20
日
开始,各高校对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学生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后,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1)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6月20日后,学生凭以上表格及相关手续,到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同时,各高校须填写《陕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联系人:姬建鹏联系电话:029—87338656
二○一○年
四月八日
(全文公开)
抄送:省财政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各市(区)教育局。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
年
4
月
9
日
印发
打印人:任芸校对人:姬建鹏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