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康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校园网是由学校主导建设,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而建设的计算机综合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局域网互连,并通过运营商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校园网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校园网建设领导机构,负责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意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信息化处,行使学校信息化工作的管理职能,制定校园网建设的方案、措施。
第五条信息化处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日常运行、管理和发展。信息化处在校园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二)执行校园网管理计划和方案并保障校园主干网的稳定运行。
(三)指导和监督各级网络建设并使其接入校园主干网运行。
(四)指导校内各教学、科研、管理部门使用校园网。
(五)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共同使用好各类应用系统。
(六)负责学校网络应用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网络设备资产的维护。
(八)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技术工作。
(九)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信息化处对校园网的网络结构、配置策略和使用方法等进行调整、变更和隐患排除等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时,经学校批准后信息化处可以暂时关闭校园网。
第七条建立了子网的二级学院、部(处室)、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员(建议由信息化工作管理员担任)。
信息化工作管理员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子网与信息化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八条信息化处负责校园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信息化处的管理。
第九条子网接入单位职责:
(一)在信息化处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三)负责和承担下一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指导、技术咨询工作。
(四)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五)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一条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化处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和分配。
第十二条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化处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化处给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化处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需要扩充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化处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信息化处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园内,不得进行校内通信线路施工,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章校园网应用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凡是依托于校园网运行的、向校园网用户提供服务的各种应用软件都属于校园网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校园网应用系统在项目立项之前,须填写《安康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并提交到信息化处进行必要性论证。在系统开发或部署过程中,必须与信息化处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以保证能够为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充分的软件与硬件资源保障。
第十六条校园网应用系统一般分为服务器端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个部分,服务器端程序必须运行于校园网服务器。
第十七条校园网应用系统的身份认证必须使用数字化校园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有Web模式提供服务的校园网应用系统须集成到学校数字化校园统一门户平台。
第十八条使用了学校基础数据资源(如:用户号、所属部门等)的校园网应用系统,其基础数据必须通过数据中心平台统一提供,并自动同步更新,不准通过拷贝、导入导出等方式进行基础数据的更新,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并提高系统运行的效率。
第六章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九条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二十条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校园网服务器管理参见《安康学院虚拟机及服务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除学校批准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
第七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处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预案要求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处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三)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三十条各子网接入单位必须与信息化处签署《安康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协议》并自觉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所有用户都必须与信息化处或子网接入单位签署《安康学院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严格遵守协议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处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信息化处、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网络运行经费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行费每年由信息化处提出预算,由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行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校园网建设和运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纪委、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康学院内所有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安康学院信息化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