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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校园一卡通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08-12 09:23:37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一卡通资金包括一卡通本金及一卡通收支所涉及资金。

第三条一卡通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监督、归集、核算及划转,设专人协助信息中心管理一卡通资金。

第四条一卡通资金的日常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财务处委派专人(一卡通会计)负责一卡通资金管理,资金收支由信息中心负责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五条一卡通资金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业务分类

第六条一卡通充值:指向持卡人(以下简称用户)的一卡通个人账户增加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业务类型:

(一)现金充值:指用户直接到校园卡服务大厅缴纳现金。

充值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每天收取的现金及时存入我校银行账户或送交财务处,除送交资金单据外还须后附系统生成的资金明细单据。

一卡通会计负责对充值人员的业务进行审核,每天与充值人员核对充值金额,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金额一致,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三下午将填写的《一卡通充值月报表》及《一卡通工本费月报表》交财务处,数据周期为上月月末日至当月月末(时间为自然月份)。

(二)转账充值:是指通过银行转账(圈存)、校内转账、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向一卡通充值。

一卡通会计应每天核对各类转账金额与系统金额是否一致,对数据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一卡通消费:是指用户在商户(指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及商务活动或实现缴费的单位或实体)的POS机刷卡消费或交费及在一卡通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消费或交费的情况。用户刷卡后或在网上支付平台交易后,持卡人账户资金减少,商户账户资金增加。

第八条一卡通收入:是指在一卡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补卡、换卡时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运行维护费收入。

一卡通卡务人员将收取的一卡通工本费存入专用账户,不得以收抵支,一卡通会计负责稽核。

第九条一卡通支出:是指在管理一卡通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制卡成本费等各项开支。

第十条一卡通退款

(一)持卡人消费时错划多收的资金,由持卡人填写《校园卡消费退款单》,结算单位确认盖章后,持卡人凭《校园卡消费退款单》到校园卡服务大厅办理调账手续。

(二)毕业生离校时,可以自愿将余额全部或部分捐给学校发展基金会,也可以全部退款,信息中心将余额以批量转账方式转入学生银行卡中。

(三)职工调离、学生退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校园卡消费功能的,持卡人到校园卡服务大厅确认校园卡余额,填写《结算退款单》,现场办理退款。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处在学校财务系统中信息中心下设立一卡通账号,归集、核算、划转一卡通资金和学校预算安排一卡通运行维护经费等支出。

第十二条一卡通卡务人员应严格区分收入、本金、系统平账以及其他方式形成的资金,与系统自动产生的《操作员现金统计表》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学校在与校外商户进行资金结算时将按相关规定根据结算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直接从结算资金中扣除),并纳入一卡通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商户的资金结算每月一次,结算周期为自然月份。结算前,一卡通会计与商户应认真核对系统自动产生的《商户账户报表》数据,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作为财务处资金划转的依据。

在资金支付方式上,没有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采用转账支票(商户需要开设银行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系统管理的商户,以及学校职能部门、业务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实行内部转账。

第十五条各商户可通过一卡通管理部授权查询、打印交易明细账,各商户应及时核对每日交易明细账,发现差错应及时和一卡通管理中心联系。

第十六条各商户及下属的子商户组织结构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一卡通管理中心。因组织结构变动造成的系统数据转账不到位,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各商户应遵守一卡通系统操作规范,无故脱机消费造成的账目问题,以一卡通管理中心认可的数据结算。因系统原因发生商户重复收费时,商户应服从学校对商户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

其他

第十八条一卡通只能消费,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首张学生卡和教工卡由学校免费发放,补卡换卡需缴纳工本费20元/张

第二十条如学校为方便新生使用校园卡,在校园卡中预存一定金额资金,持卡人应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预存金额。财务处应在每年的开学初,将委托银行通过批量代扣款的处理方式,从新生的银行卡进行扣款。

第二十一条一卡通系统维护人员在后台进行的与一卡通资金有关的处理,应及时与财务处沟通,保证一卡通系统的稳定运行。

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本暂行办法进行完善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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